(一)保障对象和范围
凡具有我市五华、盘龙、官渡和西山四个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以及安宁、呈贡、晋宁、宜良、石林、嵩明、富民、禄劝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保障对象之列。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无抚养人的“三无”对象;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凡具有我市五华、盘龙、官渡和西山四个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以及安宁、呈贡、晋宁、宜良、石林、嵩明、富民、禄劝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保障对象之列。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无抚养人的“三无”对象;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1.各类工资、津贴、补贴、租金、分红、奖金(受县以上褒奖所发奖金不在此列)以及其它收入;
1.各类工资、津贴、补贴、租金、分红、奖金(受县以上褒奖所发奖金不在此列)以及其它收入;
2.无固定职业人员通过劳动和其它合法途径获得的所有收入;
3.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和技校读书或当艺徒的,其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所得等收入;
4.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
5.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和职工遗属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6.优抚对象领取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三)保障金的申请和领取办法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统一制式的昆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复查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发给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持证人每月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部门领取保障金。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统一制式的昆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复查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发给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持证人每月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部门领取保障金。
在职职工、遗属、退休人员在申请时,要附上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收入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