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在15天内向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档案、材料的移交手续,失业保险机构对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进行受理,同时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本人。
(二)失业人员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后的1个月内持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册、本人身份证及本人照片3张,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并发给《昆明市失业人员手册》。
(三)失业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凭《昆明市失业人员手册》在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按月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同时可到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四)失业人员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或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不按时领取救济金的,其未领取的救济金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