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十大缺陷
1、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造成劳动法适用中的省级冲突;
2、没有对集体合同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
3、对企业经济裁员标准过于苛刻;
4、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合理,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没有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
5、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劳动法设计的仲裁、诉讼程序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讼累;
6、涉外劳动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空白;
7、没有对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变化给予规定;
8、对于劳动仲裁和监查制度安排没有涉及;
9、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别性,从世界劳动法历史看,劳动法一般侧重保护产业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不是劳动法的保护重点;
10、没有考虑行业的特点和中小企业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