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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

时间:2011-02-18
直到目前,关于退休年龄,作为国家层面的规定而言,一直在以(国发〔1978104号)(即《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一般情况下,男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在答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时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何谓干部?何谓工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好区分,大家也都认可,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两个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的词汇已经很难对一个人的退休年龄进行区分和认定,《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干部: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士兵、勤杂人员除外);2、指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工人: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多指体力劳动者)。《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对为我们区分干部和工人身份提供了依据,但毕竟不是法律概念。
为此,很多地方在制定或出台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时,不再以干部和工人进行区分,而是代之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区分,管理技术岗位和生产工勤岗位。并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明确管理技术岗位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生产工勤岗位男60岁退休,女50岁退休。
比如《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女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以及虽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但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管理技术岗位与生产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在管理(技术)岗位办理退养、下岗、停薪留职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并且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可办理退休。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现仍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
作为更高层级的规定,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参考: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1号
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输退休(退职)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其工资。
四、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规定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三种紧急情形,其中一种为:“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退职)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劳办发[1994]391号文件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二、因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原因,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第2条的规定,职工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五、职工原来错受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处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纠正的,在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参保单位应恢复其职工身份,凭裁决书或判决书、单位恢复其职工身份的决定等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能补缴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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