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国际知名公司与其职员甲某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因不服仲裁裁决,遂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该国际知名公司于2009年6月,以“能力差距”为由,将被告甲某调离原县岗位。被告甲某与公司就岗位调动和薪酬问题协商未果时,原告又于2009年9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现被告要求原告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相关的加班工资、及原先工资级别问题造成的工资差额、年终奖差额等费用。
案件焦点:原告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事实依据?被告要求补齐工资差额、加班费用是否合理?
律师支招:海耀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细分析本案认为:原告所称的情况,并不能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对于被告不能胜任工作的说辞也不能为事实所证实,故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合理依据。另外,由于被告并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且其工资级别明显低于同等职务人员。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和工资、奖金的差额。
案件结局:法院判决原告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被告的主要权益最终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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