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成都工伤律师李英俊】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电瓶车等非机动车)造成损害是工伤

时间:2010-12-26

【成都工伤律师李英俊】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电瓶车等非机动车)造成损害是工伤

 

20101220,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见http://lawyer028.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1226974),自 201111起施

该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该项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构成工伤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成都律师李英俊)24小时开通,请勿短信咨询)

法律咨询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vip.qq.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http://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http://www.scdpw.org

(如果需要到所上面谈请先打手机13980790988预约,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邮编:610036

电话:(02865850088/02883652216 传真:(02887525465

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但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另外,在交通事故中采用“私了”就难以算作工伤。“首先需要划定是否是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其次还要认定是谁的责任,这些都必须通过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认定。”一旦“私了”,时间、事故责任、地点均无法明确,也就难以进行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从离开家门或者单位开始计算,非“必经途中”也算上班路线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必须是在“必经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而此次草案中删去了“必经途中”。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