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律师李英俊】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电瓶车等非机动车)造成损害是工伤
该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该项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构成工伤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成都律师李英俊)(24小时开通,请勿短信咨询)
法律咨询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vip.qq.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http://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http://www.scdpw.org
(如果需要到所上面谈请先打手机13980790988预约,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邮编:610036
电话:(028)65850088/(028)83652216 传真:(028)87525465
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但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另外,在交通事故中采用“私了”就难以算作工伤。“首先需要划定是否是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其次还要认定是谁的责任,这些都必须通过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认定。”一旦“私了”,时间、事故责任、地点均无法明确,也就难以进行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从离开家门或者单位开始计算,非“必经途中”也算上班路线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必须是在“必经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而此次草案中删去了“必经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