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时间:2010-09-26
- 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 某传媒有限公司与员工成某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到2008年年底,公司未与成某续订劳动合同也未与成某终止劳动关系,成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到2009年12月1日,公司向成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成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可成某主张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其与成某之间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只需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遂引发争议。
【律师评析】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逾期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分情况对待:
1、逾期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就续签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2008年之后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新的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拒签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用工一个月内,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逾期一个月以上终止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到本案中,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期满后,劳动者工作到2009年12月1日,劳动合同逾期已远远超过一个月的时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按照3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成某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