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属于法律空白地带。实习关系在法律上不属于雇主雇员关系,不属于帮工关系,也不属于标准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保护,而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未对此做出规定,所以不能比照工伤制度进行赔偿。但是毕竟损害事实已经产生,实习单位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没有尽到保护实习人员实习过程中人身安全的职责,对于实习人员的损伤是存在责任的。而学校方面作为实习派遣机构,未尽到合理监督义务,亦存在一定责任。因此可以比照侵权进行处理。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可以与学校在事先进行约定,预定实习学生一旦在工作中受伤由谁来负责,这样就可以把这个关系明确。此外,有的企业在接收实习生时,会收取实习费,然后,再从中拿出一部分为实习的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也是一个可以值得借鉴的方法。另外就是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强制性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这样学生一旦在实习期间出现工伤,他得权益就能得到很好得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