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时间:2010-08-30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职工向第三人申请侵权赔偿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补偿,职工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该问题目前在国内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关键涉及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法律竞合关系。国际上一般有四种类型:一为取代式,由工伤侵权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工伤者只能请求工伤补偿,而不能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二为选择式,工伤者在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中选择一种请求;三为兼得式,工伤者既可获得工伤保险又可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四为互补式,两种请求所得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职工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侵权人为单位本身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全部补偿部分再向所属单位提起赔偿主张。该规定的前提是工伤者是本单位的职工,并受到特别法规定的单位的安全事故和职业病。
       侵权者不是职工所在单位,而是单位之 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伤亡的,第三人已经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工伤者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公布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并出版的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解释说:“鉴于有关部门和学者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协商机制尚有分歧意见,一时难以统一,而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故在本解释中暂时不作规定,留待日后再作解释。”“当然,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从学理上理解,受害人有可能获得双份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说道:“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61228日在给自治区高级法院兵团分院的(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最高法院编写的对该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一书中,关于本条的“条文主旨”中第2条规定:“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劳动者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向该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相关争议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所阐述的观点是一致的,即最高法院的态度是,在对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倾向于兼得模式。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工伤保险而免除,即工伤职工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获得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