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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中山市南头镇某公司员工,1998年入职。2009年8月21日,公司向张某发出公告,告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赔偿。
张某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向中山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共八万余元。中山市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仅裁决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两万二千余元。张某及本律师均不服,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本律师详细阐述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张某入职工作的事实,最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共计五万四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