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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吗?

时间:2010-03-11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中违约金的支付,以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未限。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未接受培训的,来去自由,不应受到限制,单位也无权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除接受培训和竞业禁止方面之外,不得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应不受上述第22、23条规定的约束,应当允许双方另行约定违约责任。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的,可约定特定的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约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配偶。子女户口转移。上学、工作等情形的,可约定服务期己违约责任;
3、作为人才引进,为劳动者解决住房、破格提拔、任用重要工作岗位的,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总之,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承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劳动者得到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而另行签订的劳动合同,则不受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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