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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经济补偿如何算?

时间:2010-03-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非劳动合同期内每一年的平均工资,即对员工经济补偿原则为就高不就低,更不能按照当地最低年平均工资进行补偿。
工资是指岗位、技术、工龄工资的总和,还应当包括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劳动者的补助、物价补贴等。至于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各种职务津贴。补贴等,应根据企业盈利能力进行发放,不能一概要求。从原则上讲,工资不包括奖金、加班费、浮动报酬等,但如果企业效益好,给员工发放的福利较高,亦可由企业自愿一并补偿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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