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词
仲裁员:
依法接受申诉人邰海刚的委托出庭代理仲裁,本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和收集证据,认为被申诉人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依法赔偿申诉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并采纳。
一、申诉人属于疲劳驾驶、超负荷工作,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2008年9月5日,申诉人得了感冒就感觉头痛、发冷、眼睛发酸和浑身无力等,晚上下班时就向胡队长请假,想休息一天,队长不准。9 月6日早早来到公司,还是想请假,队长说人手不够,申诉人接车后就去安泽送了一趟预拌料,下午5点回到洪洞搅拌站装料,晚10点又从洪洞出发去安泽,7日凌晨4点返回临汾途中,感觉很疲惫,这时对面来了一车,灯光很亮,在避让对方时不幸翻车,造成申诉人脾脏切除和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了58天,由于被申诉人让医院停止治疗,申诉人被迫出院。
二、申诉人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5级。
申诉人出院后,被申诉人基本上不闻不问申诉人的生活和治疗,无奈申诉人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同意认定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5级。申诉人从2008年7月给被申诉人打工,每月工资都在1500元以上,目前尚欠工资2000余元,押金1000元。
三、申诉人五级伤残,被申诉人应当依法赔偿申诉人136400元。
项目 | 月平均工资 | 时 长 | 金额 | 备注 |
伤残补助金 | 1500元 | 16月 | 24000元 | |
医疗补助金 | 1500元 | 36月 | 54000元 | |
就业补助金 | 1500元 | 24月 | 36000元 | |
停工留薪金 | 1500元 | 12月 | 18000元 | 至09年8月底 |
护 理 费 | 1500元 | 58天 | 3000元 | |
住院伙食补助 | 15元/天 | 58天 | 900元 | |
交 通 费 | | | 100元 | 酌情支付 |
鉴 定 费 | | | 400元 | |
合 计 | | | 136400元 | |
综上所述,申诉人是由于带病疲劳驾驶导致伤残,被申诉人负有全部责任,现申诉人走路仍是一瘸一拐,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诉人本人和家庭未来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消极对待,致申诉人的赔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全家生活也严重困难。请求仲裁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谢谢仲裁员!
代理人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贾海龙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