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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执行带薪年休假的律师函(二)

时间:2009-10-14
其次,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因工伤停工留薪的员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由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明确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故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同样应给予年休假,但对工伤停工留薪期跨年度应当如何享受年休假的问题条例和办法均未明确规定。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因工伤停工留薪期跨年度时工伤当年度职工一直在休假,无法安排休年休假,可以不再安排,当然职工工伤前已经休完的年休假同样不再要求职工返假或折减工资;若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当年度尚未结束时,依法应当安排年休假。例如:小王因工伤自2008年3月起至2009年5月为停工留薪期,则2008年12月31日前的年休假可暂不安排,但2009年5月后应安排其休当年年休假。
2、如何认定职工累计工作时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意见,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可凭以下有效证明作为依据:
  1)职工合法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3)经核实的劳动合同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4)经核实的职工以前工作单位书面证明;
       5)其它能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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