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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表

时间:2009-07-0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表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待遇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在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内者,按现行规定发给病假工资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上者,按现行规定发给疾病救济费。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附注: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对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仍按国务院(199187号令)、(199841号令)执行。

文件依据:根据劳动部[1994]479号文和劳部发[1995]236号文。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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