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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

时间:2009-06-11
劳动纠纷案例  

 

该公司一名采购主管,2002年 8月入职,2006年6月4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公司批准其7月4日离职.7月4日,该员工办理完一切手续离开公司并在离职书上签署名字.离职书上有一条款:本人已经与xx解除劳动合同并结算完所有工资.

2006年8月,该员工将公司告到龙岗区劳动局,要求公司补足其加班工资.申诉理由是:

按照公司的工资条上列明项目:

基本工资1800,平时加班和周六周日加班工资,生活补贴200,住房补贴300,岗位工资500,交通补贴300

住房补贴享受对象是不在公司内居住的员工,而在公司内住的员工则不享受.

公司在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将1800+200+500+300共2800做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6.73元/小时.没有将房屋补贴计算在内算加班工资基数.而该员工要求按照1800+200+500+300+300共3100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18.52元每小时.

要求补回02年8月到06年7月3日共1440小时的加班费差额共3867元.

龙岗区劳动分局驳回其起诉.

于是他申诉到市人民法院,法院维持龙岗劳动分局的决定.

2007年该员工又上诉到中院,中院终审判决公司支付员工的加班费.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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