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大学毕业后与一个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当时约定违约金为1.5万元(月工资1800左右),工作服务期限为6年(其中1年见习期)。由于工作不是很顺心,我在2007年10月两次提出辞职,并书面上交辞职报告。单位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一直没有给我办理离职手续,我在原单位等了一个月时间(提交辞职报告后30天)后就到另一家单位上班了,现在原来同事说我被原来的公司除名了,而且他们告诉我这个除名还要记入档案。我在工作期间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失,也没有不良工作记录,
我想咨询一下:
1.我是否还用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2.原单位在我提出辞职一个月内没有给我办理相关档案转接等离职手续,而在我离开后给我除名,而且还记入档案是否违法?我应该如何维权?
回答: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一方违约,就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不知你属于哪种情况。
二、劳动者有随时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必须在30日之前通知用人单位。你的原单位对你除名的做法不妥。
三、解决的途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劳动者有随时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必须在30日之前通知用人单位。你的原单位对你除名的做法不妥。
三、解决的途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