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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时间:2009-06-02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276元的,调整到1276元。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支付渠道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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