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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被羁押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是否补发羁押期间工资?

时间:2009-04-09

        一、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被告人未收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若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二、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此,被告人如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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