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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时间:2009-03-25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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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条规定了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个条件。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依照本条例第6条规定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之外,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注意:这里不是次日,也就是企业必须在第364天之前采取措施来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形成。)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事实(注意这里是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企业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企业或者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不再影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未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再支付双倍工资(本条的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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