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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14-10-17
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8月17日 国法秘函[2005]311号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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