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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时间:2014-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超过了该仲裁期限,申请人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而人民法院对于超过六十日期限的,一般会受理,但是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 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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