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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10-17

(沈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3元调整为5.9元。

  (二)其他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5元调整到7.2元。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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