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3元调整为5.9元。
(二)其他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5元调整到7.2元。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