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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4-10-17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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