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其他
(一)超龄人员享受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的,应从其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停止享受。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由此节省发放生活费的资金,要通过预算安排全部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
(三)符合本处理意见条件的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和缴费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四)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