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08]12号
2008年2月13日)
为实现金融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金融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一)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要遵守《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年金方案,经金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分别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1.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报财政部核准;
2.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
3.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核;
4.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如企业年金方案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企业年金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在相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金融企业,应按照现行企业年金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企业年金方案予以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在未获得审核批准前,金融企业不得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违反规定的,应当将建立年金制度所发生的支出予以冲回。
(三)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
金融企业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法规,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和法规的现象。对违反财务纪律和法规的,责令及时调整账目、补缴税金,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金融企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