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登报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时间:2008-02-17
案情简介:

  1992年,赵某到某公司任总账会计。2006年1月,该公司进行改制,并与赵某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07年9月,该公司在报刊上发布公告,要求赵某至公司补办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劳动仲裁裁决,赵某回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明确:一、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和依据,而是以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即“用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二、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为计算标准,包括其中发生国有企业改制或者单位依法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均须认定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东方法眼原创 http://www.dffy.com】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