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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10-17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在京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在我市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严禁非建筑业企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招雇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四)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地址、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保险待遇;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8、 及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供在京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第一条中,双方在约定的事项前括号内画“√”,并填写日期。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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