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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相关的新规定和风险分析防范

时间:2014-10-17

       


     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新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风险分析

身份证学历证虚假

简历虚假

带病入职

形成了非法的双重劳动关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应对策略

设计好员工履历表,含(真实性、背景调查)

统一体检或健康证

学历证、身份证审核

背景调查

职业信用担保

离职证明与承诺书

 

规章制度制定与公示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应对策略

尽量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保持良好的沟通。

把必要的的有关条文写入劳动合同中,变成相应的合同条款(附件)。

建立企业的规章制度建立,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签到表(身份、姓名)、会议记录(记录员、签字确认)等。

 

选择完善的公示方式:

A:劳动合同约定:甲方下列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相关规章制度穷举(必须名称完全一致)

B:员工手册等的签收:必须写明时间、本人签字

C:规章制度传阅确认单:已阅并愿自愿遵守,签字、时间

D:规章制度修改后的公示:开会(开会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签到表)

E: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纸化办公:在内网的栏目公布,员工定期阅览,有争议时,请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明制度的发布位置与时间,公证书、劳动合同组合示证

 

具体操作

规避制定程序风险:实施前修订

制定的民主程序:HR起草--各部门审阅--员工建议,公示或告知

 

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新规定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等(第9、84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风险分析

管理难度加大了

无法保证获得合理赔偿

 

企业应对策略

1. 约定损害遗失赔偿制度

2. 约定赔偿方式

3. 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职工本人自愿原则收取风险抵押金、全员入股等不属于上述要求的范围,但不得以结束劳动关系为条,件强制员工缴纳

4. 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金缴纳方式

5. 公司购买员工职业信用担保服务

6. 购买雇员忠诚险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

(第16、17、81条)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不发放劳动合同按81条处罚,或被仲裁认定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离职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对策略

依法签订(含必备条款)并发放劳动合同

合理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岗位),工作内容约定重点之一:

合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合理约定劳动报酬( 化);

社会保险缴纳地点约定;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地及法规适用地约定

 

试用期新规定 (第19、20、21、83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风险分析

不能辞退试用期员工

向劳动者支付试用期赔偿金

试用期短, 试不出能力

企业应对策略

不同法人单位再次聘用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录用条件须明确:如何设定:硬性条件:学历、年龄、专业等;软件性条件: 五方面,避免挂一漏万

试用期为约定条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延长

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企业可以更改合同期限为X年,并相应依法延长试用期X月。

试用期满,公司没有给予的,试用期自动延续X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培训合同服务期和违约金(第22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风险分析

 

违约金及赔偿金约定内容与方式

专项培训费用暂无细则

职工培训经费相关规定:

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对策略

1. 约定培训费用及还款减免条件

2. 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培训是用的是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

3. 与培训有关的费用需要在协议中约定:除培训收费以外,还包括培训期间的劳动报酬等

4. 保留好培训费用的相关证据

5. 约定培训违约金及支付方式(在离职之前交纳或在发工资时…)

6. 约定离职赔偿金及支付方式

7. 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与培训合同相融合

 

保密合同与竞业限制的内容(第23、24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风险分析

竞争对手公司去上班

员工窃取秘密自办公司

约定有漏洞

企业应对策略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性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约定金额、与方式(指定银行卡)]。

约定违约金与(如可约定违返约定的员工在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后离开竞争对手的单位)。

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中不能再约定违约金(第25条)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风险分析

员工违约增多, 难以管理,企业经营风险更大

 

企业应对策略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赔偿金

1.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擅自离职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辞退员工的新规定(第39条、第40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风险分析

无法辞退员工

辞退违纪员工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企业应对策略

1. 试用期不合格的与证据

2. 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约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含以下内容: 、违反社会治安、、违反社会道德与企业文化等等

3. 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约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类别(回扣、侵占、偷窃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经济及影响标准

4. 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告知义务,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标准由公司确定是否允许全日制劳动者拥有两个以上劳动关系,可以由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

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证据

6. 患病及不胜任工作的证据要确凿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规定(第46条1、2、5、6项、第47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链接条款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违法辞退员工的成本与支付赔偿金的标准(第48、85、87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风险分析

1. 比现有的成本增加了一倍以上

2. 处理不好影响企业与个人职业发展

应对策略:

1. 依法依规(企业规章制度)辞退员工

2. 人力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各部门经理学习法规)

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赔偿(50条第2款、第90条)

第50条第2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应对策略

办理交接后企业应立即支付工资与赔偿金

制定离职交接制度与程序, 含:

1. 交接时间规定

2. 各部门交接程序

3. 工资与补偿金发放时间

4. 不办理交接的相关赔偿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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