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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4-10-17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砸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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