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食宿费:第29条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费:第30条规定,根据生活或工作需要配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第31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2条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等级确定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