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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安装假肢项目赔偿标准

时间:2014-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何为“普通适用”?“普通适用”本身不是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二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

(2)符合“稳定性” 和“安全性”要求。不具有稳定性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即非“适用”,是否“国产”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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