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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历经四场诉讼,屡败屡战终获改判

时间:2010-04-01

 

   200912月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诉增城市城监大队、增城市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增城市某镇人民政府向陈某赔偿84000元,这场历经两年有余、四场诉讼的行政赔偿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

陈某于2004年开始在某镇的村委租赁土地用于生猪养殖。20077月,增城市开展整治城乡环境行动。某镇人民政府以城监中队的名义向陈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810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陈某的养猪场,造成陈某猪场部分倒塌,砸死众多种猪,大量的仔猪跑上公路,不知去向。

陈某开始以增城市城监大队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460万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城监大队违法,但驳回陈某的赔偿请求。陈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认为原审遗漏了被告,且未查明损害事实为由发回重审。

陈某之后聘请了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代理案件重审。罗律师在重审中申请将增城市某镇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并申请法院进行现场评估,对受损财物进行物价评估。

重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的养猪场未办理营业执照,猪场建筑未报建,属违法建筑,但认定增城市某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增城市某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仍然驳回了陈某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

本律师根据《畜牧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代理陈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结合各方面的证据确认拆除时现场约60头母猪,依据鉴定价格,酌定陈某养殖猪的损失为84000元,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重审的部分成功代理,使本律师获得了2009年度广州律协颁发的业务成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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