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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报告

时间:2010-01-22
请求重新进行权威日照分析、撤销违法《规划许可证》、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章建设、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报告
安庆市城市规划局:
我们是安庆晶海花园的业主,2005年我们买房。当时安庆市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图纸是多么吸引人(面对湖景)。开发商承诺前面将建三层商业楼,左边是高层(18层)。可三年后,2008年晶海花园1号楼动工时,我们越来越不对劲,原来3层商业大楼变成了5层,并且每层的层高畸高,建成的5层比普通楼房的7楼高。原来的18层变成28层。与旁边4号楼的距离不足十米,严重影响到该楼业主的采光甚至影响到后面整个小区的采光。
  刚开始我们仅仅怀疑开发商在任意妄为,可市规划局领导对我们的回答让我们感到心寒,他们代表开发商的根本利益而不是广大老百姓的利益。
1、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2009618出具给贵局的《关于“晶海花园”1号楼用地情况的函》,表明直到2009618安庆市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办妥用地手续,次日(2009619),贵局便“火速”颁发了晶海花园1#楼《规划许可证》,而事实上,安庆市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晶海花园1#楼开工的时间是2008818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显然,安庆市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818日建设晶海花园1#楼时间时,既没有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也没有依法办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根本不具备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但却大兴土木进行开工建设,显然违反《《建筑法》》和《城乡规划法》。
安庆市规划局某局长解释是,人防工程巨大,故让其先动工人防,试问这解释合法吗?人防不是规划一部分吗?人防施工不就在规划许可范围内吗?
  2、规划局给我们复印了《晶海花园1#楼调整方案》,2008年元月4日,开发区规划分局第08001号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正式确定“晶海花园”1号楼为28层高楼,可给我们的《日照分析报告书》却是在2006926日,委托单位是安庆市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单位是安庆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部(安庆市城市规划局下属机构),试问晶海花园1#楼调整方案都没出,层高也没确定,2006年做的是什么日照分析?但《日照分析报告书》却煞有介事的写明是依据电子图和工程图纸,我们不明白,该电子图和工程图纸到底是什么图纸?层高多少?另外,我们居住的晶海花园在2006年后周边先后新建许多高层,如左岸名居,大湖王朝。2009619日贵局颁发了晶海花园1#楼《规划许可证》时,是否再次进行日照分析?进行业内人士指出:“完全不考虑周边新建建筑物的影响,就他们提供的日照分析图也仅刚刚达标”。
    3、在规划局提供的《晶海花园1#楼调整方案》中明确指出不破坏消防通道系统,但现在实际建造的的通道却被占用为营业大厅,显然属于安庆市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变更规划和图纸。
  4、规划局局长说晶海花园2003年申报28+1层,后根据市场改为23+1层,2006年又申报为28+1层,而事实上2003年审批为23+1层,到2005年后面三层小高楼开盘后预售不好,空中限高到开发商降到18层,本小区业主买房时是18层,故规划局是否在替开发商隐瞒欺诈行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事实上,规划局对于晶海花园1#楼建筑方案仅公告一天,纯粹是走过场、搞形式,根本没有达到30天。而且,当时晶海花园大部分业主还没有入住。部分业主获悉后,当即向规划局提出反对意见,但规划局却千篇一律的给予《晶海花园1#楼建筑方案公示收集意见的回复》,仅是抬头手工填写一下姓名而已,而且仍然以2006926日安庆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部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书》作为规划符合间距的“万能”依据。业主不禁要问规划局公示的目的是什么,如全体业主反对是不是不会从18层增加到28层答复是公示我们走了,只要专家论证是可以批复还是要盖的。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信访条例》等规定,依法提出以下请求:
1、请求委托权威机构,依据现在的图纸、参照周边环境重新进行权威日照分析;
2、撤销晶海花园1#楼《规划许可证》;
3、责令安庆市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晶海花园1#楼、恢复消防通道;
4、重新对于晶海花园1#楼建筑方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特此申请,敬请3日内答复。
否则,我们保留进一步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
                          信访人:
                            晶海花园业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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