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解读《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解决状告难,还需要继续努力
文:王优银律师
2009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文,全文内容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09年各地法院愈演愈烈的行政案件不立案问题提出的新要求,作为一名常年进行拆迁业务代理的拆迁律师,拆迁案件立案难在所有行政诉讼中尤为突出,我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此《意见》对想民告官的老百姓诉权的保护是一种推进,但老百姓面对对“将在外”的各地法院,更需要利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实现自己同生命权等基本人权一样重要的“诉权”。
实践中各地法院在侵犯当事人诉权的不立案问题上,可以说理由五花八门,笔者亲自遇到过最牛的是无锡某法院立案庭长的曲解“三个至上”理论。“三个至上”本是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12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提出来的,后全国法院系统进行了深入的学习。本是一件为民的好事,但在基层却出现了一种理论就是“民告官”侵害了“地方”党的利益,宪法法律位居第三,据此不立案的现象,不能不说是一种对胡总书记的讽刺、对党事业的讽刺、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讽刺、对宪法法律的极端讽刺。
《意见》中提出“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一名一线行政诉讼律师是有深刻体会的,这也足以说明高层对民告官“立案难”问题的充分重视,笔者担忧的是党中央与最高法的好政策在基层又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样被“视而不见”。“不要和我讲法律,我们都懂,就是这个案件不能立”这样的口头禅仍然在各地立案庭法官中漫延。
明确处罚机制,加大处罚力度是关键。让老百姓投诉有门、投诉有用是保障。
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公开老百姓的投诉监督机制。虽然《意见》中援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但我们看到,往往老百姓对不立案的法官的渎职投诉如石沉大海再无回复。这也说明了一个现实,就是行政案件不立案并非一个普通立案庭法官个人所决定,而是在执行上面更高领导的“旨意”,所以向作出旨意的领导投诉执行旨意的法官,显然监督体制是不畅通的。笔者也感受到有的地方立案庭法官不立案,不但没得到处理,相反却成为地方政府眼中的“坚强后盾”与“有政治觉悟的专业人才”。
基于“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现实,要维护行政诉讼原告的基本诉权,解决个别地方法院侵犯我们立案权的问题,只能靠我们自己继续努力,《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是一件有力的武器,我们更要善于运用。
在此,我一并致谢在《意见》出台之前,所有遭遇到立案难的普通百姓,是你我的不懈努力才催生此《意见》的出台,我们亦仍将继续努力,争取在中华土地上所有民告官案件的诉权得以在现实中得以实现,最终使民告官立案不难、胜诉不再难。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
拆迁主办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优银律师
200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