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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是公权在践踏法律和良知

时间:2009-11-01
钓鱼执法”是公权在践踏法律和良知
作者: 莫清华    发布时间: 2009-10-23 13:43:22

      对“钓鱼式执法”各个媒体批评如潮,新华社、人民日报都有评论。我想狗尾续紹:钓鱼式执法是作案,是毒害社会风气。其根源在公共财政管理的失范。
  首先,“钓鱼执法”算执哪门子之法?“被钓”者因为动了恻隐之心去救助路边的行人,属“非法”,还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这种行为属“非法”?你扣车罚款,于法律何据?要开世博,政府不是号召要展现上海市民风采么?不是说要热心对外国友人施以帮助么?怎么救助同胞也成“非法”了?
  这种“钓鱼”行为,不是执法是作案!是利用了人们的善良之心作案,这种行为更是对社会道德公序良知和法律的无情践踏!比强盗剪径还黑!强盗剪径还有点“光明正大”,那就是明火执仗地打劫钱财,而不需骗取被打劫者的同情心。“钓鱼执法”以骗取同情心的方式诱捕无辜,比剪径的强盗还可恶!真让人大开眼界!
  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 ,是诱捕掌握一定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这样“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合乎哪一条法律?
  这种“钓鱼”就是钓钱 。“钓鱼执法”是腐蚀社会公德得毒瘤。“见人跌倒扶不扶?”既考验着路人的良知,也考验着跌倒者的良知。常常听到人们感叹“社会道德滑坡”、“见死不救”。可是,在胡总书记提倡“八耻八荣”、全国人民共建良好公德的今天,如果容忍为了部门私利而动用公权践踏法律和良知的卑鄙行为,如果不对此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任其这种毒瘤,慢慢地侵蚀着社会内部的机能,后果堪虞!
  “钓鱼式执法”其根源在公共财政管理的失范。在任何地方,只要吃财政饭的单位存在小钱柜,就会有就“罚没款指标任务”下达(尽管早在2006年12月公安部严格禁止公安分局给派出所下达抓人指标及交管部门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但只能管警方,而就管不到像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这样部门),就会会出现“创收”的歪门邪道。如果罚没款全部到指定的银行上缴给财政部门,而且任何单位不得设小钱柜,财政部门也不给任何的返还,这种强盗剪径还黑的“钓鱼”的钓钱方式能操作得起来吗
我国法律不允许“钓鱼执法”------“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说,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故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进行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
而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戴福律师认为,“行政执法不能追求以金钱量化,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
姜明安教授介绍,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初稿已经过三审,对此类做法也有严格限定。姜还认为,“钓鱼式执法可能扼杀互相友爱精神,还损害了执法机关公信力”,“为打击黑车创造这种执法方式,付出成本太大,得不偿失”。
戴福律师认为,“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碰瓷”。“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对于现实中发生的“碰瓷”勒索钱财的行为,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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