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
中国户口二元结构始于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从此,我国的户籍制度确立,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提出“随母落户”原则。该《条例》主要包括了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户口登记。城市和农村人口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等7项内容。
二是户口迁移。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三是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的公民需申领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公民可自愿申领证。
51年来,我国的户籍制度已经不再仅限于三项内容,而是伴随户籍制度确立的的二元结构,产生了诸多附着其上不平等的社会福利待遇,这些待遇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退伍安置、公务员录用等行政管理工作。而且由于不能分享这些社会福利待遇,在很长一段时间,即使在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即使购买了住房也无法落户,出现了在自己住房内“暂住”的荒唐情形,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悲剧,甚至出现了合法公民孙志刚居然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的恶劣事件。由此,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二元社会存在的根源。
因此,建立在这种二元结构基础上的不平等社会福利待遇以及户籍制度本身均遭到了广泛批评。关于对现行二元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也在探索。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服装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1992年,国家成立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
1994年,取消户口按商品粮为标准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3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06年,国务院14个部门组成6个调研组,分赴全国12个省市,就户籍改革工作进行了综合调研。结论是:现行户籍制度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合理附加。
2007年起,全国陆续有14个省市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民户。但由此带来户口性质认定的困难,一直依附其上的行政管理者却以难以区分户口性质,给工作开展带来困难为由,希望恢复。
10多年过去了,户籍改革总体进展依然缓慢,改革目标也远未实现,因此,我们应当对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对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改革、冲击、摧毁而叫好,给改革者予掌声和勇气,力争尽早摧毁这万恶的制度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