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特定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
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其基本内容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和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