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杨某将其创作的长篇小说寄给A出版社,A出版社收到书稿后,一直未通知杨某其作品是否被采用。杨某多次电话询问也未得到答复。2002年6月份杨某又将书稿寄给B出版社,B出版社对该作品很感兴趣,9月10日B出版社与杨某签订了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由B出版社在三年之内享有出版、印刷该书的专有权,杨某不得在此期限内许可任何第三人出版该书。然而,9月18日A出版社给杨某送来该书的校对清样,杨某告诉A出版社他已授予B出版社专有出版权,让A出版社不要出版该书。A出版社将B出版社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分 析:
《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29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出版社尽管早于出版社7个月得到书稿,但却迟迟未与杨某签订出版合同,其权利不受保护。B出版社对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取得是完全合法的。B出版社取得的专有出版权是一种独立于作者著作权,可以对抗包括作者在内 的任何人的权利。B出版社未侵犯A出版社的出版权。恰恰相反,如果A出版社在得知B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后,还出版该作品,就构成了对B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杨某授予B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并无不妥。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明确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 A出版社在收到书稿后6个月,一直未通知杨某其书稿是否被出版,杨某多次询问也未得到肯定的答复,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才与B出版社联系并签订出版合同的。因此说A出版社在未与杨某签订出版合同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在未征得杨某同意,擅自出样书是不合法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杨某和B出版社无关,因此A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