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解释】本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主要手续以及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后果。
本条规定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因增加本国优先权的规定而作过相应修改。
无论要求外国还是本国优先权,申请人都应当首先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所谓“书面说明”,是指在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所设的“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一栏内填写有关项目。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专利申请(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首次申请是向国际间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局、PCT国际局提出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其申请的国际间组织名称。书面声明中未写明首次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及其受理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优先权要求必须在申请的同时提出。提出专利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的,其后果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第二个手续是应当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含附图)、权利要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外国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于申请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申请文件,其结果也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申请人也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存有在先申请文件,所以其副本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直接放人在后申请的文档中。
申请人未要求优先权,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丧失获得有关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但有可能会因为第三人先于申请人在我国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因为在其实际申请日以前发明创造已被公开,造成丧失获得专利权的机会或者权利。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