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赣中立终字第1号
上诉人潘新全,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定南县人,农民,住定南县龙塘镇龙塘村潘屋组269号。
上诉人潘新全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08)定行初字第13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新全上诉称:2003年9月上诉人砍伐林木17方,被定南县公森林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而2003年6月定南县龙塘镇忠诚村村民胡永华、胡成尧、胡成池、胡成章、吴伟雄等人无证采伐林木,2003年7月定南县龙塘圩村民郭祥伟无证采伐林木,却未受任何处罚,事后上诉人为此就定南县森林公安局的工作失职多次向各级部门反映,2007年9月12日江西省森林公安局答复认为上述两案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定南县森林公安局已正式立案侦查。定南县森林公安局的行为纵容了犯罪行为,最后是上诉人通过上访其才立案侦查。请求确认定南县森林公安局在履行职务时执法不公,对其工作失职向上诉人道歉,向上诉人赔偿上访检举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为,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犯罪的立案侦查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上诉人潘新全反映的问题,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湘赣
审 判 员 王立华
代理审判员 李江林
二○○八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