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尧都区农贸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人:贾亮 职务:经理
答辩人就贾怀英诉请撤消142601310201号土地证一案,答辩如下。
一、贾怀英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1、原告贾怀英方早在1976年就将答辩人现使用范围内的房产、土地、树木等转让给了答辩人的上级机关----原临汾市供销合作社,四至为东至南北小道(现芦氏庄路)、南至原城区公社(现街道工委)、盐业公司、西至反帝路(现平阳北街)、北至东西小道(现芦氏庄路)。
2、1976年原临汾市建委以市革建字(76)第13号文件的形式,将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市供销社,市供销社确定由答辩人使用该土地。
3、1956年后,实行土地公有化,贾怀英方已丧失了土地所有权。
4、从1976年起,贾怀英家在答辩人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没有一砖一瓦,没有一草一木。
5、1984年,答辩人就在芦氏庄路(南北小道)西,邻路建起了库房,现库房的山墙尚在,围墙依存,1989年答辩人办理了房产证,并附有地界图。
6、1999年答辩人办理了土地证,来源为政府划拨。
7、贾怀英方53年的房产证只能说明原状,不能说明现状,且没有《土地法》实施后的土地权属证书。
8、依照原国家土地局1992年6月15日“关于对天津市土地局有关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请示的批复”和高法1992年7月9日“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的规定,贾怀英方早已丧失了权利。权利人为实际使用权人。
二、答辩人长期、实际使用划拨范围内的土地,并持有《土地让》,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
1976年,原市供销社购买贾怀英方及范开元等人的财产、土地并且支付费用
后,政府发文确认。后市供销社确定由原市贸易货栈使用该土地,省、市供销社投资几十万元建成了楼房,1981年县、市贸易货栈合并,成立了市农贸中心,1984年还在最东边建起了库房等。由于人员几经更迭,原来的手续均已丢失,1999年办理土地证时,答辩人是实际的土地使用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答辩人,且与四邻没有纠纷,答辩人如实说明了情况,经土地部门工作人员核实后,才发放了《土地证》,八年来与四邻相安无事。政府的发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原告的起诉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贾怀英的民事诉状和行政诉状的陈述,1976年双方就发生了纠纷,到目前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四、答辩人也持有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且四至除南边外与贾杯英民事诉状陈述的完全一致,也与1976年政府划拨的范围基本一致。答辩人1989年的房产证难道说还抵不过贾怀英1953年的房产证吗?更何况,答辩人有房,而贾怀英无房!
综上所述,答辩人土地来源合法,政府的发证行为合法,贾怀英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贾怀英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此致
尧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临汾市尧都区农贸综合服务中心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