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及程序(讨论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购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以及都市圈范围内重点地区重要项目,跨区域项目的选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任务是对建设项目拟建地点位置及范围的选择和确认,并对该项目进行下一步规划设计红线图的制作,审核并核发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及附图。
第四条(制度)选址规划管理实行“市局审签,分局办理制”,即通过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业务办公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分工负责审签。
第五条(管理原则佣地规划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成果及土地使用的相容性原则进行管理。规划管理人员无权擅自更改批准的规划成果。
(二)规划管理过程中,需对规划成果或对原发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件附图进行局部调整的,须经用地规划管理办公会研究,并由分管局长批准,按规定程序完善调整、报批手续;涉及到规划的较大修改,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执行。
(三)严格控制在城市各种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
(四)旧城改造应以完善城市功能(市政,公用设施等)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该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
(五)重大项目和重要地区项目(附件1)实行两阶段作意向性选址和选址)选址.
(六)需招标,拍卖或公示的项目分两阶段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件附图.
第六条(管理程序1)一般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程序
(一)由区规划分局负责接件(资料和图说)
1)需报送的基础资料: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附件2),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证明或国土部门确定的国土红线,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有关协议,1/500现状地形图三套合地形,地貌,道路,地面建(构)筑物,高压线(含边导线平面位置,标高)以及地下管网现状(含隧道人防洞室及各种地下管线等).
2)需报送的特殊文件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附件3)
(二)现场踏勘.由用地处会同相关部门和局各有关处室现场踏勘.
(三)由区分局根据项目基本情况,研究意见,填写用地会审表上报用地业务办公会.
(四)由分管局长主持或由分管局长委托人主持,相关处室,分局参加的用地业务办公会对建设项目选址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并发送各分局及相关处室.特殊不能决定的项目报送局长办公会确定.或规委会专委会,规委会研究确定.
(五)根据会议意见,文件及图纸经微机,由区分局经办人,分局领导雇用地处,(需相关处室会签的进行会签),局分管局长分别市签,其中附图由区分局经办人或信息服务中心制作,经局市政处审签.
(六)选址意见通知书,附件,附图存档,并由各区分局收取相关费用出件.
第七条(管理程序2)重大项目和重要地区项目管理程序
(一)由区规划分局负责接件(资料,图说)
1)需报送的基础资料: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有关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对意向性地点的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及该地点的1/500现状地形图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三套,
2)同第六条(一)2
(二)意向性选址意见通知书的发出程序同第六条(二)(三)(四)(五)(六).
(三)建设单位根据意向性选址意见通知书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含场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环评报告及审查意见等具体要求,由用地业 务办公会确定),经用地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正式选址。
(四)正式选址程序同一般建设项目.
第八条(程序3)需招标,拍卖,公示项目(附件4)的选址程序.
(一)核发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及附件附图。其程序同一般建设项目
(二)经招标,拍卖,公示程序确定建设单位后,核发选址意见通知书.
第九条(管理时限1)控规覆盖地区的规划管理时限
(一)第一阶段:建设单位报件一相关部门查勘现场一用地业务办公会一区分局函复建设单位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处室查勘现场,并在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函复选址必备的文件及资料.
2)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在接件后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复建设单位.
(二)第二阶段:建设单位提交选址应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核发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件附图.
1)区分局接所有文件资料后,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交局用地处
2)局用地处接件之日即提交市政处或信息服务中心制作并审签红线,并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返回用地处
3)用地处应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签并送分管局长
4)分管局长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签发,并由用地处将有关资料交回区分局
5)区分局应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收取相关费用,核发选址意见通知书及附件附图.
第十条(管理时限2)控规未覆盖地区的规划管理时限
(一)不需要专门委托作该片区控规的按前款第九条执行.
(二)需要专门委托作控规的,委托局信息服务中心或规 划设计单位作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咨询,待控规或可行性论证批准后,按前款第九条执行. 附件1 重大项目和重点地区项目 <重庆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及程序>中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地区项目是指:
(1)重大市政项目(如港口,机场,铁路,桥梁,水厂,垃圾处理场等重大基础设施);
(2)大型或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民
(3)大中型危险品库场;
(4)对居民生活及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
(5)其他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规划(含用地规模,范围和强度等)未明确的项且 附件3 特殊文件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1)建设项目有关协议(涉及两方及以上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开发资质证书(验核原件后的复印件),(涉及开发性质的建设项目)
(3)环保部门书面意见厂业,矿业,企业涉及有粉尘,有害气体,噪音,震动,污染性质的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地等建设项目涉及水源保护,饮用水取水点等项民涉及微波,电磁辐射等雷达站,通讯站点及传呼站台等建设项目)
(4)消防部门书面意见D油汽)站,油库,燃气储气站等建设项目;危险品仓库区在产区;影响城市安全的化工厂,制药厂,火工车间等易燃,易爆项目
(5)人防部门书面意见(人防设施,人防工程项目,设计人防工程,人防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6)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水厂及配套设施,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涉及排洪,泄洪,河道,溪流保护范围或临近其周边的建设项目,涉及三峡库区,临近淹没区范围的建设项目)
(7)电力部门书面意见(供,变,配电站及附属设施;涉及电力,电缆,高压走廊范围的建设项目)
(8)无委会书面意见(微波通讯发射站点,含微波气象监测等人传呼站台等建设项目;涉及电信,通讯走廊,微波通廊等范围的建设项目)
(9)园林绿化部门书面意见(城市公园,游园,风景旅游区范围的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公园,绿地景观,城市景观通廊,天际轮廓线范围及周边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10)文化事业行政部门书面意见(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单位内的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单位周边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1)国家安全,警卫部门书面意见(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电信枢纽,海关;向境外人员或境外常驻机构提供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在以上几款所列500米内新建党政机关,部队,重要科研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距离市委,市府,市人大,政协办公厅和驻渝部队军级单位主要办公区域国家级重要保密单位,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通信枢纽机房300米至500米控建区域范围的建设项目)
(12)铁路主管部门书面(铁路客,货站场,站台及配套项目,涉及铁路站场,铁路沿线,铁路规划范围的建设项目)
(13)民航事务管理部门书面意见(机场,配套设施及其扩建工程;涉及机场等空域管理控制范围,高度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4)轨道办书面意见(轨道建设及配套项引涉及轨道站场及沿线规划范围的建设项目)
(15)市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水厂,污水处理场,垃圾处理填埋场及配套工程;涉及市政设施用地及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