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发布日期】1996-03-17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