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8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根据《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在《若干解释》实施之日即2000年3月10日之前尚未届满的,其起诉期限适用《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法行〔2000〕1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