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因三鹿奶粉事件而蒙羞后,中国企业的另一至高荣誉----“中国驰名商标”,也正因司法认定方式的被滥用而陷入尴尬之中。
“受利益驱使,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悄然增多。”一业内人士透露,之前通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非常高,一般企业在省工商局这一级就被刷掉了,但走司法诉讼,一般中级法院就可判定。通道的增多在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让许多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2001年7月,人民法院被赋予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在传统的工商总局认定之外,企业又多了一个选择。但这种符合国际惯例的驰名商标认定方式在实际运行中却被“异化”。
据一位办理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律师介绍,通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要耗费2-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司法认定则可以在数月内办妥,而且在提升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宣传方面,跟工商总局认定的效果并无差别。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为获驰名商标不择手段。而注册域名被认为是比较常用的“廉价”手段。
2007年6月,汕头“康王”商标司法“认驰”案曾一度轰动全国,成为我国第一起撤销已生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典型要案。
深圳福田区法院副院长周公昌曾公开表示,一些人把司法认定当做“争创”驰名商标的捷径,甚至不惜通过构造假案达到目的,异化了司法“认驰”提供特殊侵权救济保护的职能。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山东工商系统一名负责驰名商标申报工作的人士表示,司法“认驰”被滥用的恶性影响很坏,不少企业正争相效仿。因为全国400多家中级法院都有认定权,某些企业看当地法院审判严格,便到僻远地区的法院去打官司。
为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山东许多地市都承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重奖。但上述工商人士透露,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在许多地市被排除在了奖励之外。言外之意,政府对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持怀疑态度。
最高法拟出招阻击
司法认驰被滥用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2008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共14个条款,分别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适用范围、不予认定的案件类型、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意见稿第1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明确了“个案认定”的原则。最高院民三庭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这是“为尽量减少当事人利用驰名商标认定追逐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
此后的15日,浙江省出台了全国首个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规定----《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认为,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类型有6种,其中一项就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上述律师表示,要认定虚假诉讼存在一定的难度----这种案件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等熟人间,彼此“配合默契”,很难看出破绽。即使因虚假诉讼被法院依法撤销驰名商标,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刑事法律中也没有规定虚假诉讼的具体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寥寥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