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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交警案----当事人兰子禄律师的心声

时间:2006-09-12
当事人兰子禄律师的心声通过这次对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漳州四大队作出的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起行政诉讼,我有不少感慨,深深体会到行政诉讼的艰辛与复杂,更体会到作为一名律师的责任和使命。打这场官司之前有不少人劝我:“不要与交警较真,全国那么多人都被处罚过,他们都认了,为何就你倔,非要为了区区200元而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去讨个说法”。之后在法庭上被告人也由衷的表示佩服我这种勇气和社会责任感。其实我深刻的体会到这是一名律师应该做的,正如中国青年报刊登的《一名律师的‘自救’历程》中所陈述的那样:“上帝只救那些敢于自救的人”作为一名律师,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而保持沉默,不‘自救’不站出来‘呐喊’。这不是律师该持的一种准则或潜规则。我不是唐吉坷德,也不是斗士。说白了我也是在“自救”。当时厦门晚报记者曾问我:“你花那么多精力,金钱去讨回200元的说法值得吗?”我说:“值!虽然2005年9月1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驳回我的上诉请求。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作出了撤销对车主黄家焱的处罚,那么黄家焱就不是原告,而我又不是适格的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可被告却收取了我交纳的200元罚款,那么请问在这200元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谁才是具有原告资格的行政相对人?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势必会出现法律的空白”。200元对我个人来说不算什么,但从中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维权观念的强弱。之所以我要提起这次诉讼是想在中国依法行政的改革过程中起到一个小小的推动作用,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既注重管理又重视服务,讲究执法方式,提高执法威信和效率。通过此案,也期待广大公民在遇到这类事情的时候,能够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推动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律师点评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飞认为:漳州区、市两级法院以兰子禄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在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即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中显示:同意接受处罚处理,驾驶员签字是兰子禄,驾驶证号也为兰子禄所持有的有效驾驶证号。二、在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即中国邮政汇款收据,委托书)中显示:兰子禄委托邮政速递局到被告处代理兰子禄办理了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手续,并收取了原告兰子禄250元(200元罚款+50元邮费)三、在闽交警高漳四(2005)27号文件中,被告人称:“针对兰子禄的超速违法行为作出了第1512103898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决定,因我队工作失误,处罚主体误作成车主黄家焱,在根据行政处罚第54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撤销第1512103898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并将该处罚抄送给兰子禄。不言而喻该文件要处罚的是驾驶员兰子禄。被告人发现车主跟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时,撤销了对车主的处罚决定书,但是没有对驾驶员兰子禄出具处罚决定书,可事实上已经接受了驾驶员兰子禄所交纳的罚款。虽然被告没有对兰子禄作出处罚决定书,但是被告收取了兰子禄交纳的罚款,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具备了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本案原告兰子禄应当是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原告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漳州区、市两级法院以兰子禄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是违背行政法,非法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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