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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

时间:2009-03-28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第六条 [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

   (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

   (2)但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任何国家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予以拒绝,也不得使注册无效。

   (3)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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