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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 (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 (2)但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任何国家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予以拒绝,也不得使注册无效。 (3)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互相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