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济南市泉鸿馨商超配送中心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青岛靓晨植物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申请注册的使用在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29类食用油商品上。
商标标识:泉鸿馨
二、
费及支付方式:免费。
八、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违约责任:如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罚没款项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十二、纠纷解决方式:协商或由济南市法院裁判。
十三、其他事宜: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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