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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否视为无效合同?

时间:2009-03-14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专利权使用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使用了专利权并且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可以看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行为来讲,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因专利权受到保护而获得了实际的利益,其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权转让费不予返还也是合理的。

      (2)如果专利权使用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还未开始使用专利权的。根据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例如,当履行实施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不久,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还未实施有关的专利或者实施了较短的时间,该专利权就被宣告无效。在短时间内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还没有从专利实施中取得实际利益或者其取得的利益与支出的专利使用费和受让费相比相去甚远,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时,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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